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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霍政秘〔2018〕252号
编辑日期:2019/2/19 发 布:信息科 文章来源: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20日起,霍邱县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滨湖路——南环路——淮河大道——蓼东大道——蓼北路”所合围区域。 二、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放时间和区域有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下列地点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场所;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限放办:0564-6633110。 特此通告。
2018年12月20日
来源:霍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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