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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严厉打击电捕鱼违法行为的通告
编辑日期:2017/1/5 发 布:梁浩 文章来源: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为严厉打击电捕鱼违法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实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村(居)民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64-602436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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